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二)自带或者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手推车、板车、三轮车、四轮车、滑板、滑轮、平衡车;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或者装置。 法律依据: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九条 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 (一)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二)自带或者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手推车、板车、三轮车、四轮车、滑板、滑轮、平衡车;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或者装置。 禁止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板车、畜力车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辖区内城市道路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