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付款方不能仅依照“背靠背”条款对抗债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积极向第三方的催款、协助完成结算等。司法审判主流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为附条件生效条款。第三方是否履行支付义务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即该条件是否成就、何时成就均不确定。第三方很可能出现资信问题或破产等情形导致无法清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实践中,合同付款方如果未积极向第三方催款、协助完成结算等,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此时,合同另一方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 关于‘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总包人提出双方约定了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情况下,总包人不负有付款义务。但是,总包人的该项免责事由应以其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作为发包人工程款的催收义务人,总包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盖章确认案涉工程竣工后至本案诉讼前,已积极履行以上义务,对发包人予以催告验收、审计、结算、收款等。相反,总包人工作人员房某的证言证实总包人主观怠于履行职责,拒绝分包人要求,始终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情形,故总包人关于‘背靠背’条件未成就、总包人不负有支付义务的主张,理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