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每个人的姓名,其本人是有决定权的,例如正在阅读本文的你,完全可以决定自己姓甚名谁,虽然姓的选择有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只不过是为了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但是现实生活中改名换姓却没有那么简单,甚至子女与父母姓氏不同也会是极少数现象,张三李四结婚生下王五,不考虑隔壁老王的因素,似乎也没什么不妥之处,现在有一对夫妻就因自造姓氏诉至法院,却被法院判决驳回,这是怎么回事呢? “南国玉龙”其父亲名为吕某某,母亲名为张某某。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子起名为“南国玉龙”。吕某某前往派出所为儿子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吕某某坚持以“南国玉龙”为姓名为儿子申请户口登记,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原告“南国玉龙”的父母自创“南国”为姓氏、选取“南国玉龙”为姓名给儿子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儿子姓名‘南国玉龙’四字,取自两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儿子的美好祝愿”。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2款第3项的情形,不应给予支持。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这意味着自然人行使姓名权需要依法进行,民法典第1015条关于姓氏选取的规定就是对自然人姓名权行使的合理限制。 因此,总结一下,不妥之处就在于,第一降低社会管理效率,第二违背公共秩序及风俗习惯。 喜欢请点赞+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