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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物登记的登记机关怎么确定
释义
    抵押物登记的登记机关怎么确定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些抵押财产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抵押物登记的程序
    在实践中,抵押物登记的程序按以下三步展开:
    (1)当事人申请。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必须登记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相应的登记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书面的申请书。
    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双方代理人身分和权限证明文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本后,对其提交的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文书进行审查。
    (3)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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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