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实践中,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探望子女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影响子女生活等理由进行阻挠,拒绝探视子女。尤其是小孩跟随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一起生活时。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被阻挠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执行探望权。法院可以通过司法手段,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