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荒芜的承包地? |
释义 | 《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有责任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耕地。此举旨在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禁止闲置和荒芜。村委会有权按法律规定收回被闲置的耕地。 法律分析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国家一直十分重视保护耕地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连续二年造成承包的耕地被闲置,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有权依法予以收回。 拓展延伸 村委会承包地管理权限的界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中国农村,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对于承包地的管理权限是受到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有权收回荒芜的承包地。然而,这个权限并非完全自由,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村委会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农业生产需求等因素,经过公告、听证等程序,决定是否收回荒芜的承包地。此外,还需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如给予补偿或安排其他土地使用等。因此,村委会在收回承包地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合法,并维护农民的利益。 结语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承包经营耕地单位或个人,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耕地。作为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稀缺的国家,保护耕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有权依法收回荒芜的承包地,但需遵循法定程序,并兼顾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收回承包地时,应确保公平、合法,并为农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土地安排,以维护农民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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