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赣州市设立典当行审批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赣州市设立典当行审批条件是什么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当为股东一次性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赣州市设立典当行审批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 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典当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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