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出现宠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当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由谁承担责任呢?是所有人还是管理人呢?比如,甲有一只宠物狗,某日甲因为公事需要出差一星期,于是甲将狗托付给好友乙照料,乙带狗出去散步时,狗将路人丙咬伤,那么此时应当由谁来承担丙被伤害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据此,上述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应由乙来承担,原因在于乙现在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发生损害应当由其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既有所有人又有实际管理人的情形下,应当由宠物的实际管理人来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