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易订商城”,发展会员,非法集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释义 | 【案号】(2022)湘0721刑初240号 【基本案情】2011年1月28日,高某(已判刑)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北京易X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网购平台“易订商城”,经营模式为投资人注册会员后采取“订单式消费”形式投资。该投资形式有两种,一是“新业态”会员形式,以投资5000元为一单,可获商城消费积分5000分, 用于购买“易订商城”中远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同时获得10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会员无权指定所寄卖商品,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 款8000元;二是“本地电商”会员形式,以投资1000元为一单,可获商城消费积分1000分,用于购买“易订商城”中的商品,同时获得2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1200元。了解到上述模式有利可图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在北京易X通公司正式注册成为该公司湖南地区的一级代理商,订单编号为5343。李某某在安乡县深柳镇XX宾馆附近开设易X通安乡订单中心,通过悬挂横幅、微信推广、现场介绍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发展会员245人(其中以中老年人居多),非法吸收资金3372.8万元,非法获利355万余元。 【法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微信、拉横幅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还本付息或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后又翻供,但其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没收某机关扣押的涉案电脑、手机、营业执照等物品,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3759623.03元,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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