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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欧共体竞争法”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
释义
    “欧共体竞争法”需要应对实体和程序上的各种问题。在实体方面,尤其是关于“共同体条约”82条,需要明确的是,竞争法的目标究竟是促进竞争,还是保护消费者。这个问题在欧洲共同体内部至今都存在争议。另一个问题是,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在程序方面,首先要知道,欧洲共同体通过1/2003号条例,废弃了原先由17/1962号条例建立的通报制度,代之以事后执行制度。根据后者,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如不违反“共同体条约”81条第1节,均为合法。这一“变革”受到法律和经济业界的广泛关注。在为保证法律确定性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中,1/2003号条例的第10款备受关注。因为,它授权委员会可以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考虑,以准规范性决议宣布特定案件不适用“共同体条约”的第81条和第82条。 关于最新的发展,和解程序值得注意。和解程序允许委员会在有关经营者承认它们有卡特尔行为时,可以采用决议判定经营者违反竞争法,而不必经过冗长且繁琐的程序。 另外,关于竞争法的私人执行,委员会最近公布了一本“白皮书”。该白皮书建议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反竞争行为的受害者能够启动有效的救济机制并获得充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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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