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债权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
释义 |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 2、接受履行的义务。 3、请求保护债权。 4、处分权能。 一、预告登记的效力是什么啊? 预告登记的效力具体如下: 1、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二、债务人逃债的行为包括哪些?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1.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 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能有效实现,可以采取履行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等途径。 三、为什么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权利。根据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中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是物权本身的权能,不宜对它做时效约束其本身的属性,但是由于物权被侵害导致的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所以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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