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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作用
释义
    各个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一、签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
    应该就具体问题约定清楚,并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在合同中对付款义务产生的条件和情形应该列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对合同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依据法律规定有部分案件是禁止风险代理的,因此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应该查明是否存在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避免因为法律禁止条款导致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无效。
    1、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律师收取代理费的政府指导价,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也就是说,是否实行风险代理应由委托人自行选择、决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为获取高额回报,而对委托人有所隐瞒。
    2、对以上所列的九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为律师是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对不得风险代理的规定他们应当比当事人更加清楚,因此,如果因对法律禁止不得风险代理的案件而形成了合同,律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一定的金额,即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风险代理费一般是按当事人最终通过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实现的标的额收取的,该标的额来源于其他当事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4、《风险代理合同》适用书面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因此,在《风险代理合同》中,当事人及律师事务所均有风险,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在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双方应承担的内容及可能的计算方式向委托人作出必要的提示和告知。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对风险代理必须作也明确一致的表示,不适用默式的推定合同成立的方式。
    二、什么是第三方律师见证
    1、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2、目的和作用
    (1)见证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2)见证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3、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如此,律师见证依然有很强的证明力。律师见证一般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编制的操作指引进行,有很强的法律规范性和原则性。
    4、见证的流程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律师会请当事人首先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借款合同签订过程,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律师对委托见证的当事人认真接待并制作笔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符合见证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2)审查。律师接受委托后,将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地进行审查分析。这是见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也是见证的必经程序。审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会让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还将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3)见证。借款合同签订时,见证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证明它们的真实性、合法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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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8: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