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亲属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以及本人与亲属关系人的具体关系。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第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第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第三、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第四、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