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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 离职证明
释义
    

法律主观:
    


    离职证明属于与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的证据,劳动仲裁当然需要。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已经出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出具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收集。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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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