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法 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上级作出的行政复议应当是遵从。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 吊销许可证 、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 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 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不服的。 2、什么时候申请复议 60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