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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城市化之殇: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及警示意义
释义
    #三农#
    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案涉房产系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也就是特大城市中的棚户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可能会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五条“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取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之规定,以及该处理决定的第六条“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行政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之规定,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普查记录后,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不同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案涉《房产转让合同书》效力的认定和处理。
    当事人已为案涉房产办理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具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基于上述规定,在无证据证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案涉房产处理完毕之前,人民法院不宜单独就合同效力先行处理。当事人可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涉房产处理完毕以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深圳市是改革开放的先锋。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以说是全国的典型。因此,其处理程序对于全国其他地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如果放在世界范围内,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经常遇到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越是现代化的大城市,其棚户区、贫民窟现象越严重。这对于中国跳出发展陷阱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值得乡村建设律师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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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