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除了员工休息日安排工作,之后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其他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都需要依法发加班费给劳动者,不可用补休代替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企业。优先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关于调休的安排,不能拒绝补休而要求支付加班费。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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