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定义与定罪标准 |
释义 |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界限与数罪问题的概述。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需区分开来。行为同时触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情况下,应作为一罪处理。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若触犯其他犯罪,按我国刑法理论仍视为一罪处罚。若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与被传授人一起共同进行犯罪,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下面是有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标准的回复,希望能帮到您。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加以区别。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问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于犯罪意图,即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为了谋生就业,则是合法行为。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本罪所传授的对象一般都是已具备某一种或几种犯罪决意,但实施中不乏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图,由于传授者的传授,才得以产生了原来没有的犯罪决意。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两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虽分别有两个故意、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实质上的数罪,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况还是当作一罪处理,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又与被传授人一起运用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共同进行犯罪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客观上又实行了两个犯罪行为,且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侵犯了两个直接客体,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界限包括与非罪的区别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区分中,我们需要注意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落后言行或工作中的过错的区别,同时要考虑到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犯罪方法或体育工作者传授健身、防身武术等的情况。在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上,我们要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两个罪名,以及是否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同时触犯多个犯罪的情况,一般会按照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然而,如果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人在传授后与被传授人一起进行犯罪且存在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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