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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卖淫罪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释义
    介绍卖淫罪的主旨是介绍、引诱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该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犯罪对象包括妇女和男子,数量和次数不影响构成罪名。客观要件包括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主体要件适用于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故意实施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并追求危害社会的结果。我国对该罪行会严厉处罚和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介绍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介绍卖淫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介绍卖淫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介绍卖淫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介绍卖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介绍卖淫罪。
    (四)主观要件
    介绍卖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介绍卖淫的行为一旦出现不管是造成了什么后果都将认定为是构成了违法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对于我国的良好社会治安和他人的人身合法权益都会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我国对于这种恶劣的犯罪行为是会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和打击的。
    结语
    介绍卖淫罪严重侵犯社会治安秩序,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促使卖淫嫖娼活动泛滥,犯罪对象可以是男女,数量和次数不影响构成罪名。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明知行为危害社会但仍追求这种结果。这种违法行为对社会治安和他人权益有负面影响,我国对此将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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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