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执行定,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对裁定不服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权利。最后,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法律上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罚款或拘留,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