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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释义
    1、行为的主体为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且该行为为依照行政职权而作出,同时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产生了相应的效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废止条件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搬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继续维持效力,将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抵触,所以必须废止原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可诉行政行为有哪些的特征?
    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
    3.可诉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也包括对象和事项中只有一项特定的行为;
    4.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外部行为,也包括虽非外部行为但直接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
    5.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根据《行诉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成立盗窃罪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盗窃罪的条件有以下这些: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走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盗窃罪成立的条件有以下这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有哪些行政行为?
    错误。
    1、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过程,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不能越权。
    《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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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0: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