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十八大后省部级贪污贿赂案件看量刑中的数额与情节 |
释义 | 贪污贿赂案件的量刑,以数额为基础量刑情节,但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情节,量刑不是唯数额论,需要同时考虑其他情节。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采用数额与情节并重的形式对“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作了规定,未达到数额标准但符合相关情节标准的,仍应按相应的量刑档次处罚,即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贪污具有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受贿具有该《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三百万元以上的量刑档次处罚,为情节在贪污、贿赂案件量刑中发挥作用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贪污数额直接关系到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判断。贪污特定款物,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也从不同方面体现了贪污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的廉洁性或者不可收买性,除受贿数额之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更能够体现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贪污罪、受贿罪虽然同为贪利型犯罪,由于侵害的具体法益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体现的方面也有一定区别。退赃退赔和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以及赃款赃物退、赔、追缴的程度,对贪污罪、受贿罪量刑的影响有明显的区别。索贿情节反映了受贿人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受贿罪从重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用人腐败导致用权腐败,是腐败的一个根源,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是受贿罪从重量刑的另一个重要情节。上述情节在贪污罪、受贿罪中的具体运用,体现了贪污罪、受贿罪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体现在不同方面的差别,量刑时应当予以重视。 笔者检索到十八大以来因贪污、受贿被刑事追究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共170人,从媒体对这些人员贪污、受贿案件的报道中,可以看出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情节在量刑中的具体运用,对其他贪污、受贿案件的量刑辩护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赖小民受贿数额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建平贪污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就在被留置前夕,还妄想将2亿多元资金转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李建平因受贿罪(受贿数额5.77亿余元)被判处终身监禁,因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张中生受贿10.4亿余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没有重大从宽处罚情节,在一定时期内,10亿元的犯罪数额有可能是贪污受贿案件量刑的生死线。从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上,可以看出,数额虽然不是唯一的量刑情节,但仍然是反映贪污、受贿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基础量刑情节,对死刑立即执行以及终身监禁、死缓、无期徒刑、十五年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种和量刑档次的适用有直接、首要的影响。同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不仅考虑了贪污、受贿的数额,同时也考虑了其他严重情节。 截止目前,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有21位,分别是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武长顺、孙正启、石伟、杨成林、邢云、姜喜运、赵正永、雷志强、蔡国华、张中生、云公民、王立科、傅政华、孙力军、李建平、李文喜、刘国强、刘彦平,其中李建平因受贿罪被判处终身监禁,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些人员受贿、贪污的数额,最低的为傅政华受贿1.17亿余元,最高为蔡国华受贿11.87亿元(其中10.7亿元未遂),张中生受贿10.4亿余元。除贪污受贿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对终身监禁的裁判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比如,张中生受贿数额10.4亿余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所检举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其检举揭发的线索来源正当,对破获其检举案件所起作用较大,二审期间该重大立功经查证属实,另外,张中生认罪悔罪,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张中生及其家属积极配合赃款赃物追缴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二审遂改判为终身监禁。再比如,傅政华受贿数额为1.17亿余元,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尚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但其“完全背弃理想信念,从未真正忠诚于党和人民,彻底丧失党性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行极为卑劣,······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在重大问题上弄虚作假、欺瞒中央,危害党的集中统一······”,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结合1.17亿余元的受贿数额和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从宽处罚情节分析,上述傅政华的从重处罚情节,在被判处终身监禁时明显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从重处罚情节,可能已经超过了数额对终身监禁刑罚裁量的影响。上述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员中,魏鹏远受贿数额2.117亿余元,与傅政华受贿数额最为接近,但也超出傅政华受贿数额近1亿元。 多个贪污或者受贿比傅政华数额高的犯罪分子,均没有被适用终身监禁。比如朱明国受贿1.41亿余元、童道驰受贿2.74亿余元、王富玉受贿4.34亿余元(其中480万余元房产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史文清受贿1.95亿余元、董宏受贿4.63亿余元,这五位人员被判处死缓;金道铭受贿1.23781389亿元、苏荣受贿1.1亿余元、万庆良受贿1.1125亿余元、周永康受贿1.29772113亿元、奚晓明受贿1.14596934亿元、陈雪枫受贿1.48亿余元、王保安受贿1.5428亿余元、王珉受贿1.46亿余元、卢子跃受贿1.47881221亿元、陈树隆受贿2.758亿余元、杨崇勇受贿2.06亿余元、孙政才受贿1.7亿余元、曾志权受贿1.408091285亿元、魏传忠受贿1.2亿余元、张新起受贿1.55亿余元、马明受贿1.5785亿余元,这十六位人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张越受贿1.569亿余元、张杰辉受贿1.270782115亿元、陈刚受贿1.28877328亿元,这三位人员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可见,除贪污、受贿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对量刑也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关键作用。童道驰受贿2.74亿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内幕交易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内幕交易的非法所得已全部追缴,被判处死缓。陈树隆受贿2.758亿余元,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受贿财物中部分系事后知情,且收受他人给予的6000万元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被判处无期徒刑。童道驰、陈树隆没有被判处终身监禁,重大立功表现等其他情节起到了重要作用。 董宏受贿4.63亿余元,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被判处死缓。王富玉受贿4.34亿余元,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和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及收益全部追缴到案,被判处死缓。艾文礼受贿6478万余元,于2018年6月25日主动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自首,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秦光荣受贿2389万余元,于2019年4月6日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犯罪事实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属于典型的自首,能够争取更轻的刑种、更大幅度的从轻甚至减轻处罚。 梁斌受贿557.91383万元,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李伟受贿3296万余元,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上述张中生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终身监禁,重大立功表现是改判的关键情节。上述陈树隆受贿2.758亿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也是考虑了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犯罪数额是贪污、受贿案件的基础量刑情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死刑立即执行、终身监禁、死缓、无期徒刑、1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种和量刑档次的适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典型自首,重大立功表现,以及有无其他严重罪行,是否造成了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及恶劣或严重的程度,是在犯罪数额基础上适用更轻或者更重刑种甚至减轻处罚的关键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或者犯罪所得及收益全部或者大部分被追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绝大部分或者大部分犯罪事实等情节,对刑罚的裁量也起到一定作用。在犯罪数额接近选择适用刑种或者量刑档的标准时,情节的作用和价值就会更加突出,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在决定刑种或者量刑档适用时,是情节相比数额发挥了更大作用。 律师办理贪污、受贿案件,与犯罪数额直接相关的犯罪事实的认定,特别是可能影响贪污、受贿认定的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或者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性质的事实,仍然是律师需要首先关注的问题,犯罪数额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的裁判结果。其次,典型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如果存在,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这些重大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为当事人争取更轻的刑种甚至在最低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对于其他情节,律师也应综合考虑,比如退赃退赔和协助追赃,律师应当指导当事人及家属在恰当的时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尽可能配合赃款赃物的退赔和追缴,在犯罪数额已经确定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备注:本文相关案件信息均来源于网络。)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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