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 证人 证言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质证: (一)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三)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四)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五)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六)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 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