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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
释义
    

法律主观:
    


    最高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1.次 债务人 应对所欠债务人 债务 是否清偿负 举证责任 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 债权人 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 债权人代位权 的行使 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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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