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信誉的立案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侵犯商业信誉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的相关规定如下: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或者是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诬陷公司的法律后果 恶意诽谤,影响公司形象,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其立案标准:(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于尚不造成或者损害较轻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二、哪些要素会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以下要素会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