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材料以及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