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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破产讨债的现象是什么
释义
    公司破产逃债的现象包括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行为,留下企业空壳;利用企业分立的形式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借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等。
    一、金融债务如何处理
    (一)要组织专门班子,对信贷资产管理一一进行盘查。按期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确保法律诉讼时效。对每一笔不良贷款都要按季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书,并留回执或其他往来信函等书面催收依据,以保证不丧失依法诉讼的主动权。
    (二)要组织专门队伍,积极催缴部分本金和利息。对于一些还贷意识尚存、生产经营没有完全终止的企业,信贷人员要积极捕捉信息,提前介入,掌握主动权,与其协商还贷付息办法,及时签定还贷付息协议,消灭逃债苗头,尽力保全资产。
    (三)要参与企业兼并、改制,切实维护银行业的债权。针对企业通过改制、兼并、分立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银行业要积极参与到企业的改制中去,要站在维权的立场上,督促企业改制不逃债,把工作做细致、做扎实。
    (四)要采取公开招标、风险代理等方式压降银行不良贷款。公开招标可以充分调动银行员工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组成多个清收小组和律师事务所对若干不良贷款企业进行风险代理清收。
    (五)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整体合力,共同保全金融资产。银行业要加强账户管理,约束资金体内循环,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使各金融机构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联手打击逃债行为;对逃废债企业进行的改制,监管部门要以黑名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造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对有逃废银行债务劣迹的人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应取消办理贷款证资格。
    (六)要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裁逃废金融资产犯罪。银行要加强与政府、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取得其理解和支持,使其对金融债权予以高度关注,干预改制企业的逃废债务的企图,协助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对其改制企业的银行债务予以优先受偿,以免造成金融机构蒙受巨大信贷资金损失和金融风险。
    二、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三、企业清算完毕被告主体是谁
    诉讼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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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