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释义 | 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定方法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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