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未出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
释义 | 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指使用虚假文件或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后果严重者将被判处刑罚。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规定交付资金或财产,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者将面临刑事追责。对于股东未出资的股东资格是否应认定,目前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根据刑法第158条和159条的规定,股东未出资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股东未出资可能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其中前者体现在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体现在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股东未出资的股东资格是否应认定 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及做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构成要件,理论上目前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股东资格时,需要考察两个问题:一是实质要件,即公司各股东是否存在合股的一致意思表示(合股合意),具体表现为股东之间有无签订合股协议或公司章程;二是形式要件,即公司登记时股东资格是否予以确认,具体表现为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公司备案的股东名册中有无反映出股东的资格。然而,对于出资是否应作为股东资格的构成要件,目前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由此导致的争议是,在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符合的前提下,如股东未向公司缴纳出资,其股东资格是否应予认定对此,目前公司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股东未出资可能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158条和第159条的规定,股东未出资可能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前者是指使用虚假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后者是指未交付出资或抽逃出资。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处罚。在判定股东资格时,法院会考虑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对于出资是否作为股东资格构成要件,目前仍存在争议。因此,股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以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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