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深圳安居房申请材料共同申请人不需要一起去,由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即可。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六)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人才的,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认证文件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七)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八)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