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供应链贸综服项下税费的负担不应拘泥于法律关系的认定 |
释义 | 案情摘要 A汽车公司和B供应链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由A公司委托B公司垫资代理进口汽车;相关税费由B公司垫付、由A公司承担;同时,AB公司又签订了多份《汽车销售合同》、《汽车寄售协议》。合作期间,B公司合计支出税费800万元。 法律问题 案涉法律关系性质是什么? 税费应由谁承担? 观点之争律师评议 采丙说。 本案多份《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汽车销售合同》、《汽车寄售协议》交替并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不应轻易以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一种有名合同关系为由,否定整体的交易安排、否定其在有效合同中关于交易费用承担的明确约定。 案涉《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明确约定“税费由B公司垫付后、由A公司负担”,因此,不论双方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A公司均为车辆进口所有成本的最终承担者。 若有证据证明A公司在后续款项中重复支付了案涉税费款项,则应予以扣除。 案例来源:(2019)鲁02民初731号、(2020)鲁民终2876号、(2022)最高法民再184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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