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释义 |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2014年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一、税收滞纳金的时间规定 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对于“预缴”和“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两个期限难于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现行所得税政策下,纳税人滞纳企业所得税,应从年度结束后那个年度的 6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二、常见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上面提到的“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20%的税率填报纳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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