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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权终止的法律规定
释义
    监护人的监护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监护人做出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时,监护人的监护权就有可能会被迫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因家人被隔离无人照料,谁来负责
    在疫情期间,如果孩子的监护人因为感染病毒而被隔离,导致没有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时候,相关部门就会给未成人指定相关的监护人来照顾未成人。
    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二、监护人的其他权利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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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