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案件的复核一般需要以下程序: 1.被告的传讯。 对被告人的传讯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对被告人进行传讯,不仅有利于给予其最后辩护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提审被告人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案件的必要程序。 2、审查和核实文件,简称“阅卷”。 阅卷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对案卷的全面审查,可以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程序是否完备,判处被告人死刑是否正确,从而结合对被告人的提审正确处理案件。 案卷评查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的年龄、责任能力和是否怀孕; (二)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的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 (四)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不能认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形。 3.做一份审查复核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报送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复核后,合议庭应当进行复核,并写出复核报告。 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 (二)被告人、被害人的简要情况; (三)案件的侦破; (四)原判决要点及控辩双方意见; (五)审查后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 (六)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