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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我与前配偶的子女共同生活,抚养权归前配偶,那我是否仍被视为孩子的家庭成员?
释义
    父母有抚养责任,子女有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要求赡养费。禁止溺婴、弃婴和残害婴儿行为。
    法律分析
    算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拓展延伸
    离婚后,前配偶获得抚养权,我是否仍享有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
    在离婚后,前配偶获得抚养权并决定孩子的生活安排。然而,您仍然有权与孩子进行共同生活,除非法院另有裁决。您可以通过与前配偶协商或向法院提出请求来争取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法院将考虑您与孩子的关系、您的家庭环境以及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做出决定。如果您能够证明您对孩子的抚养和关爱能够给予其良好的成长环境,法院可能会裁定您享有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因此,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父母子女间的抚养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应尽责抚养教育子女,而子女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同样,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赡养费。此外,禁止溺婴、弃婴或伤害婴儿的行为。在离婚后,您可以争取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需要与前配偶协商或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会综合考虑您与孩子的关系、家庭环境和孩子的最佳利益作出决定。如果您能证明能够给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并提供抚养和关爱,法院可能会裁定您享有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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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