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庭审举证顺序? |
释义 | 案件中,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1、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 2、按照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合议庭应当引导公诉人根据各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性质和地位安排举证顺序。 3、按照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可以按照事实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但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 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诉讼中,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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