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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德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立案标准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一、假冒伪劣商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有关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销售金额达到五万,或者是未销售的产品货值十五万以上的。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工商局查处过程中,认定构成犯罪的,会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在认定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必须具体分析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并以此来确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观上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从而科学而又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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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