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实施阶段流程 |
释义 | 14.房屋评估 评估机构应在委托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结果要张榜公示,接受咨询和监督。(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 15.评估异议复核及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鉴定。(责任单位:评估机构、市住建委) 16.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按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及时提起诉讼。(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法院) 一、房屋拆迁中,评估报告会直接影响补偿数额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中,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会直接影响到房屋评估金额,如果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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