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城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