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向备案部门提交 |
释义 | “已使用工程”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 法律咨询: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向备案部门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律师回答: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报告 3)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4)工程质量勘察检查报告 5)工程质量设计检查报告 7)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10)规划许可证 11)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12)环保部门认可文件 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18)人防工程验收证明书 15)工程质量保修书 16)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登记表 17)工程检测、检验报告登记表 19)《工程款支付情况表》 20)其它文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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