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 |
释义 | 父母出资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明确只赠与子女一方且只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因为夫妻共有财产不能被单方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个人名义超出家庭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法律分析 一、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明确表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且只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则属于该子女的个人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挣的钱都是夫妻共有,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工来作经营的共同开支,可以有权单方处理;若男方因为感情出轨给小三转账,该行为属于单方处置财产的行为,但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家庭生活、工作经营的共同开支,这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当被侵占的一方发现后,有权追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额。 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夫妻所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的,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夫或妻个人所负的债务,对方也可以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的那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父母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登记在子女名下,则属于该子女的个人房产。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的情况下,被侵占的一方有权追回自己的财产份额。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包括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但个人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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