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外籍人员取得的子女的教育费用,如果是符合相关规定,是不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的,在我国税法中这部分收入是免税收入的。但如果外籍人员的子女教育费用的发票不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与要求,那么这部分收入不能确认为其教育费用,因此这是需要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