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不同级别的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者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至六级伤残者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并获得伤残津贴,或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他们可以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金额根据伤残等级有所不同。当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将停发伤残津贴,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伤残津贴标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此外,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还需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的职工,他们可以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将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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