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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功案例」黄X刚起诉黄X飞借贷纠纷
释义
    
    案情介绍:黄X刚与黄X飞系堂兄弟关系,黄X飞因资金周转陆续向黄X刚借款,至2014年11月8日,黄X刚陆续向黄X飞出借资金18万元,双方当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出借人黄X刚为甲方,借款人黄X飞为乙方,协议约定:借款用途工程施工周转资金;借款金额18万元,在双方签订协议时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黄X飞承诺已收到该款;借款期限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还款方式依约还付本息,逾期按5%收取滞纳金;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付息,等等。
    2015年4月27日,因黄X飞未依约还款付息,黄X刚向黄X飞之父黄xx催款,双方当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黄xx将名下的房屋抵押给黄X刚,但该项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
    黄X飞、熊X于2015年2月11日在九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离婚协议载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
    对当事人所持事实争议,濂溪区法院评判认为,1.根据黄X刚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房屋抵押合同”及法院对黄良正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借款的真实发生;熊X仅以借款金额较大、出借人未提供转款凭证为由否认借款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根据黄X刚申请,法院调取了黄X飞、熊X2014年至2015年的银行交易流水,上述流水账目可以证明,二年内,熊X共计向黄X飞转款89.69元,黄X飞共计向熊X转款14.44万元。
    黄X飞原系协警,熊X系银行职员,二人的收入状况与其二人的银行资金流动状况明显不符,且熊X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银行资金来源,黄X飞半年内向熊X转款14.44万元的事实也与熊X关于黄X飞未承担任何家庭生活开支的陈述矛盾,故熊X关于其与黄X飞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割、黄X飞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熊X提供的110警情信息、投诉单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在被黄X刚催讨欠款时持反对态度,不能达到其不应对借款承担偿还义务的证明目的。
    濂溪区法院一审认为,黄X刚与黄X飞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应予保护。
    本案借款系黄X飞、熊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熊X并未证明出借人黄X刚与借款人黄X飞约定该笔借款系个人债务,也未证明其与黄X飞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了约定且黄X刚知道该约定,故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黄X刚诉请黄X飞、熊X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给付。虽然“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支付,但该约定明显与民间借贷市场行情不符,不符合民间放贷收取高息的惯例,故出借人黄X刚称借贷双方真实意思为月息3分符合事实,但对利息约定超出民间借贷上限年利率24%的部分,依法不应保护。此外,黄X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应予支持。
    办理结果:濂溪区法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6)赣040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被告黄X飞、熊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黄X刚18万元、利息18960元(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6日止)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元,共计207960元。
    案件受理费4622元,减半收取2311元,由被告黄X飞、熊X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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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