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口供属于直接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作为证据,反映的案件情况必须是客观全面的。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具体如下: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