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快递员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释义 | 以周某诉甲物流公司劳动关系确认案的视角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甲物流公司承揽了乙物流公司的快递揽收、分拣、派件工作。周某负责收发乙物流公司所在地区域的快递,周某向甲物流公司缴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周某自备三轮车,身穿乙快递公司的服饰进行收发件。周某收发件的报酬由甲物流公司发放,周某可以对其收发件区域的包裹自主定价,甲公司收取固定费用,超出的部分归周某,周某按照甲乙公司的要求揽件。周某每天上午八点和下午两点需要到甲公司在乙物流公司所在地设立的分拨中心打卡领取快递,取件需要凭工号扫描,凭单量计算报酬。之后周某与甲物流公司因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案件进展:该案件经过仲裁委仲裁,仲裁委认定周某与甲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周某的仲裁请求。后周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案件经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周某并非在甲物流公司的指挥、领导下完成工作任务,周某也没有证据证明需要遵守甲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周某独立完成工作,不需要甲物流公司的指示和派遣,并且自负盈亏,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周某不服上诉到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该案件经过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其一,甲物流公司通过在作业时间、投递范围、投递质效设置控制节点,自物流件领取到投递全过程中拥有控制权,正是此种权利保障其主营业务利益顺利实现。在甲物流公司“隐形控制”体系下,周某虽然在投揽“碎片”时间的规划上具有自由性,但在整体时间安排上受限于甲物流公司,对其具有人身从属性。其二,周某全然地依靠甲物流公司代理的揽投业务生活,对其具有高度经济依赖性,自主备工具、自行确定揽件价格并不排斥经济依附性。二审法院判决:周某、甲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律师分析:劳动仲裁以及一审法院的审理并认定本案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被二审改判之前,对于外在特征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表现的情形,被认定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已经形成了大多数仲裁委与法院的裁判标准。 实际上物流公司在员工入职之时,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就要求员工先行签署一系列资料,如《承揽合同》、《合作协议》、《奖罚制度》等。同时,在文件中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意外伤害、车辆磨损都需要员工自行承担的格式条款。若不签署相应的文件资料,物流公司将不准予入职。 事实上,快递员每天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虽然可以相对自由安排,但是物流公司通常规定固定的上班时间,并且需要将各自负责区域的包裹收发、揽派完成才能下班。快递员虽然是以包裹数量结算报酬,但是包裹的定价区间也是物流公司决定的。物流公司对于快递员收发、以及揽派件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虽然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第一条的三点确立劳动关系在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外部表现不明显,劳动者往往也不能提供工作证件、工资表、考勤记录、入职表等直接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但是,实际上物流公司与快递员新用工模式下的,快递员也无法完全自由决定工作量,工作内容做与不做?与承揽合同完全依附于结果不同。快递员每天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在物流公司明确的一定范围内,快递员取件时间、派送时间有物流公司的要求。物流公司对于快递员的日常管理虽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但是快递员常常需要根据物流公司平台系统各项规则完成工作。快递员在日常收取、揽派快递期间,也是不能兼职或者随意旷工,快递员日常工作时间受制于物流公司以及物流公司系统规则。快递员工作的内容是物流公司日常公司运营的主营业务。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例中物流公司的用工模式在时间上隐形的控制劳动者作业时间,同时控制了劳动者的作业半径,设置了投递时间红线。物流公司自物流件领取到投递全过程中都拥有控制权,也正是此种权利保障其主营利益顺利实现。 本律师非常赞同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物流公司在新型用工模式下,想参照承揽合同分配区域业务,以降低用用工风险。但是又无法像普通的定作人一样,完全放手给承揽人自由工作。而是通过隐形控制来管理和规范快递员的行为,实际上快递员的人身属性与普通劳动者无异。若物流公司仅仅通过外在的文件就完全规避用工风险,明显对于劳动者是不公平的。该案件对于快递员劳动关系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该案例被选入《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劳动纠纷》中将对今后的类案裁判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备注: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劳动纠纷 10《用人单位“隐形性控制”劳动者劳动意识的,应评价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周某诉甲物流公司劳动关系确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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