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构成为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