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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选择
释义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合同。合同内容涵盖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费用等条款。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按法律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禁止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失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总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会导致合同失去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失效。合同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条款,双方需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招标投标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发包人可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订立合同,但不得将工程支解分包给多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禁止再分包。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严格遵守,违约责任由法律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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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