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之后,再提出退房要求,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无法要回首付款。避免风险的措施为:1、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附条件的关于解除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2、与银行签订补充协议,附条件的解除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3、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确定的条件出现,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解除;4、开发商归还购房者首付款,协助办理购房者退房各种相关手续;5、第三、第四个行为履行完毕后,第一步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假设条件出现,购房者与开发商买卖合同正式解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