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装同意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
释义 | 案件要点 小花谎称自己也很长时间没有发生过关系,张三信以为真,以为小花是被自己的魅力征服,于是和小花发生了关系。 案情简介 小花,江苏人,女,20岁,在某师范大学读书,临近春节,和同学在酒吧蹦完迪后,独自前往酒吧对面买煊赫门。 买完后,刚准备返回酒吧,就碰到张三。 张三、山东人、男、30岁,在酒吧上班,准备在对面小卖部买瓶酒喝,看到小花衣着时尚,打扮清新,没想到起了歹心。 将小花拉进小胡同,欲行不轨。 把小花扑倒在地,小花害怕受到更严重的伤害,谎称愿意和张三发生关系,张三信以为真,以为小花是被自己的魅力征服,于是和小花在小胡同里和小花发生了关系,在过程中,小花也没有反抗。 法律分析 那么,张三的行为法律上应如何评价呢? 有人说,张三的强奸行为已经得逞,成立强奸罪的既遂。 也有人说,张三在发生关系时缺乏强奸的故意,成立强奸罪未遂 还有人说,甲放弃了强奸故意,成立强奸罪的中止。 也有人认为,由于小花同意与张三发生关系,故张三不成立强奸罪。 那么,你怎么认为呢? 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从而构成的犯罪。 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以及幼女)对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也叫发生关系的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相关行为的权利。 发生关系的自主权不仅包括是否发生关系的决定权,也包括发生关系的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的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以强奸为目的将小花推倒在地,小花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为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同意了张三的犯罪行为,且在张三与其发生关系过程中,未有反抗,使张三误以为小花对自己进行了肯定性的承诺,致使张三缺乏强奸的故意,因此张三属于强奸罪的未遂。 综上所诉,行为人张三将小花拉进小胡同以及将其推倒在地等一系列行为,违背了小花的意志,侵犯了小花的发生关系的自主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由于之后小花的言行,使张三误以为小花对其进行了肯定性的承诺,使张三缺乏强奸的故意,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张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张三属于强奸罪未遂的情形,若量刑时处以3年有期徒刑,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形,也有可能判处缓刑。 那么女生假装同意发生关系,是否还会构成强奸罪,你怎么看呢? 请在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 你的每一个点赞和关注,都是对我普法的支持和鼓励。谢谢你了。 评论的时候记得点关注哦。 备注:所有图片来源于网络,与内容无关,侵权联系删除,素材来源网络整理,侵删。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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