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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装同意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释义
    案件要点
    小花谎称自己也很长时间没有发生过关系,张三信以为真,以为小花是被自己的魅力征服,于是和小花发生了关系。
    案情简介
    小花,江苏人,女,20岁,在某师范大学读书,临近春节,和同学在酒吧蹦完迪后,独自前往酒吧对面买煊赫门。
    买完后,刚准备返回酒吧,就碰到张三。
    张三、山东人、男、30岁,在酒吧上班,准备在对面小卖部买瓶酒喝,看到小花衣着时尚,打扮清新,没想到起了歹心。
    将小花拉进小胡同,欲行不轨。
    把小花扑倒在地,小花害怕受到更严重的伤害,谎称愿意和张三发生关系,张三信以为真,以为小花是被自己的魅力征服,于是和小花在小胡同里和小花发生了关系,在过程中,小花也没有反抗。
    法律分析
    那么,张三的行为法律上应如何评价呢?
    有人说,张三的强奸行为已经得逞,成立强奸罪的既遂。
    也有人说,张三在发生关系时缺乏强奸的故意,成立强奸罪未遂
    还有人说,甲放弃了强奸故意,成立强奸罪的中止。
    也有人认为,由于小花同意与张三发生关系,故张三不成立强奸罪。
    那么,你怎么认为呢?
    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从而构成的犯罪。
    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以及幼女)对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也叫发生关系的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相关行为的权利。
    发生关系的自主权不仅包括是否发生关系的决定权,也包括发生关系的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的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以强奸为目的将小花推倒在地,小花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为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同意了张三的犯罪行为,且在张三与其发生关系过程中,未有反抗,使张三误以为小花对自己进行了肯定性的承诺,致使张三缺乏强奸的故意,因此张三属于强奸罪的未遂。
    综上所诉,行为人张三将小花拉进小胡同以及将其推倒在地等一系列行为,违背了小花的意志,侵犯了小花的发生关系的自主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由于之后小花的言行,使张三误以为小花对其进行了肯定性的承诺,使张三缺乏强奸的故意,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张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张三属于强奸罪未遂的情形,若量刑时处以3年有期徒刑,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形,也有可能判处缓刑。
    那么女生假装同意发生关系,是否还会构成强奸罪,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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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36:04